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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與寫作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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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1

《公共行政學報》出版與寫作倫理

 《公共行政學報》(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JPA)致力於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事務管理等領域之新發現、觀念評述、學理應用的高品質研究論文。本學報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包含: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本採用Elsevier B.V建議之出版倫理(Publishing Ethics)規定(http://www.elsevier.com/wps/find/authorsview.authors/rights),以及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中與出版/寫作倫理有關之內容(https://publicationethics.org/resources/guidelines)。下述規範包含作者、編輯者與審查委員之義務。


作者義務

原創性和剽竊:作者應該確保自身作品的原創性,若作者需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或論述時,必須遵守明確的文獻引用規範,不得有私自挪用他人研究成果、逕行複製、闡述他人論點而無引述的剽竊行為。
資訊使用和保留:作者需保留原始數據以供出版後編輯審查,與大眾取用。
多次、重複或同時出版:作者不應該同時在多個期刊或其他出版物中,發表本質上相同的研究論文。亦不得有將同一份原稿投稿於不同期刊的一稿多投行為,以及將過去發表過的出版品不得投稿到本期刊。曾在國內外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視為未出版的作品。
告知資料來源的義務:作者有說明研究使用的相關資料獲得來源,以及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義務。私底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書,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利益衝突:作者需公開任何可能影響研究結果的潛在利益衝突相關資料,並盡可能提早提供,包含資金補助、計畫補助、僱傭關係、顧問、材料物品擁有權、報酬、專家證詞費用、專利申請/註冊或捐款授權等資訊。
已發表作品出現錯誤:當作者發現己發表的作品存在重大錯誤或有不正確資訊時,作者有義務及時通知期刊編輯者或編輯部,並收回論文或是提供編輯部更正的論文版本。
報告標準:原始研究報告的作者應準確描述所完成的工作,並對其重要性進行客觀討論。
 

編輯者義務

同儕審查:透過完成「同儕評審」(peer review)的投稿文章,編輯者可依據研究議題或對其他研究者或讀者的重要性,決定是否出版稿件。編輯者需遵行相關期刊編輯指導原則與法律原則。編輯者可授權審查者行使出版決定權。
公平競爭:編輯者需依據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政治信仰為評審標準。
保密原則:編輯者與協助編輯之相關人員不得向作者、審查者、編輯顧問與出版商公開論文原稿之任何訊息。
公開原則:
未取得作者之同意,編輯者不得將論文中未發表資料作為個人研究之用。
由同儕審查者所提供之相關修改建議與訊息不得挪為私人使用。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利益衝突:
須確保贊助品(sponsored supplements)在同儕審查的過程中沒有特別待遇,其審查要求與其他論文相同。
贊助品項目須完全符合學術使用之價值,而非商業利益考量。
調查參與:當投稿論文有違反著作倫理事件時,本編輯出版者與經銷編印機構,應採取適度因應措施,包括聯繫作者或相關單位並告知其缺失。一旦確定違反學術倫理,必須立刻採取更正、撤回、釐清聲明等措施。即使是已刊登的論文,仍具追訴效力。
 

審查者義務

審查能力:被委任之審查者若認為不適任或無法及時完成審查,必須通知編輯委員會或責任編輯,並主動要求撤銷審查委員資格。
保密原則:審查者必須將審查的論文原稿視為機密文件,不得向編輯者以外之人透漏任何訊息。
客觀標準: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個人觀點,公正且客觀地執行評審工作,並在適當的資料佐證之下,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不應該對作者有個人評判(personal criticism)的行為。
來源告知:審查者需識別沒有被作者引註的相關資料,舉凡前人所進行之監測、調查或內容均須附在相關引註內。審查者有提醒編輯者留意論文中任何與其他作者可能相似或部分重疊之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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